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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34号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A类【国家级】政策#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34号
  •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 发文日期: 2023-08-23
  • 类别: 税收相关
  • 发文地区: 国家级
  • 生效日期: 2023-08-23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加快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调整为“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二、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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