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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A类【国家级】政策#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19号
  •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发文日期: 2023-08-03
  • 类别: 税收相关
  • 发文地区: 国家级
  • 生效日期: 2023-08-03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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