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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厅函〔2019〕1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施后相关政策衔接问题的复函

#A类【国家级】政策##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人社厅函〔2019〕19号
  • 发文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发文日期: 2019-01-23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国家级
  • 生效日期: 2019-01-23
  • 业务类型: 转移接续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施后相关政策衔接的请示》(京人社养文〔2018〕187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已经全面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2014年10月1日以后,公务员及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相关规定补记职业年金,不再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人事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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