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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养发〔2000〕221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D类重要通知类政策##因病,非因工死亡#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京劳社养发〔2000〕221号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00-12-22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北京市
  • 生效日期: 2001-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标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企业普遍反映按死者本人标准工资待遇偏低、且不易操作。经研究现就有关救济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二、所需资金仍在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起执行。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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