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人社部发〔2011〕99号)的总体部署,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79号)有关要求,为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建设,强化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监督管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不断提升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成效,我部决定建立全国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监测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从2014年1月1日起,以各地建设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为数据源,依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监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执法监督系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专网,建立全国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监测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劳动保障监察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监察执法监督、规范监察执法行为、强化案件督查机制和劳动用工管理提供信息支持,切实发挥全国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建设的整体成效。
(二)分阶段目标
2013年底前,完成执法监督系统开发实施工作,构建监察信息监测制度实施的技术支撑环境;组织开展监察信息试点上报工作,试点地区完成首批监察信息的数据上报任务。
2014年底前,所有省份启动监察信息的数据上报工作,逐步扩大数据覆盖范围;根据各地数据情况,部里制定下发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数据校核标准,指导各地提高数据质量;积极推进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数据库、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库建设。
2015年底前,各省(区、市)的上报数据覆盖至辖区内各级监察机构,数据质量基本达到监察信息监测要求;开展违法案件分析工作,逐步构建全国性的案例库、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库,并与各地基本实现案例信息的交换共享。
2016年起,全面开展监察信息监测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各项监察信息的交换共享,逐步建成标准化的政策法规库、案例库、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数据库和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库等监察执法基础数据库,为指导各地规范监察执法行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提升监察执法效能提供支持。
二、工作内容
(一)制定发布全国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监测标准
建立全国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监测标准体系,实现对全国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处理信息及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等信息的全面监测。信息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违法案件信息、案件处理信息、执法效果信息、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及其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相关信息等,具体数据指标及数据库(表)结构参见《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监测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监测标准》)。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建设及数据管理工作
加快推进各地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按照“两网化”管理工作要求,实现对各项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切实提高已建系统的应用水平,为各级监察机构及监察网格执法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加大监察信息的管理力度,规范辖区内监察机构及网格的信息采集标准,建立健全监察信息的数据采集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监察信息数据质量,为全国监察信息数据共享做好准备。
(三)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监测数据库
1€地市。已建设全省集中式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的省份,各地级城市应统一使用省里集中建设的监察管理信息系统,不单独建立监察信息监测数据库。以地级城市为单位建设监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生产系统,该系统的数据库简称生产库)的省份,要在各地级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中心交换区建立监察信息监测数据库(以下简称交换库),并按《监测标准》要求,定期将生产库内的监察信息转入交换库,并上传至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中心。
2€省(区、市)。建设全省集中式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的省份,要在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中心建立交换库,并由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完成本地区监察信息的转换和上传工作。尚未实现省内监察信息在省级集中管理的省份,由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辖区内各地市定期上传的监察信息在省交换区进行合并,形成覆盖全省的监察信息监测数据库,并定期上传到部数据中心。
3€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定期将各省(区、市)数据中心上传的监察信息在交换区进行合并、比对和整理,形成覆盖全国的监察信息监测数据库,适时启动监察信息资源的开发应用工作。
(四)组织上报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监测数据
1€2013年底之前,组织开展监察信息试点上报工作。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及《关于确定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25号)明确的“两网化”试点单位(全国共计60个试点单位)作为试点地区,上报首批监察信息监测数据,上报数据的信息内容和数据量不作要求。各试点地区要在2013年底之前上报两期监察信息监测数据,数据期分别为2013年10月1日至31日和11月1日至30日,数据上报时间分别为11月10日、12月10日(逢节假日顺延至下—工作日,下同)。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试点地区上报的监察信息,通过执法监督系统上传至部数据中心。
2€2014年1月5日至2014年6月5日,所有省份启动监察信息的数据上报工作。各省(区、市)要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增加本地区上报监察信息的城市数量。各地级城市(含省本级)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数据转换至交换库,并上报至省数据中心。各省(区、市)于每月10日前完成省交换库全省数据的更新,并上报至部数据中心。各级交换库的当期数据在下期数据进入交换库前应予以保留,并不得修改更新。
3€2014年7月5日至2014年12月5日,各省(区、市)要按照全国监察信息监测制度的有关要求,逐步实现本地区各项监察信息的全覆盖,提高监察信息的数据质量,保证在本期结束前70%的地级城市完成数据上报任务,并协助我部做好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数据库、政策法规库建设工作。
4€2015年1月5日起,各地全面开展监察信息监测工作,上报数据范围应逐步覆盖辖区内各级监察机构的全部违法案件信息;积极开展监察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并协助我部做好案例库、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库等监察执法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工作。
(五)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监督系统的实施工作
由我部统一组织开发监察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和监察信息接口程序,供各地免费使用。执法监督系统与金保工程联网数据管理信息系统(即联网软件)采用相同的技术架构,可与联网软件共用物理设备,提供了监察信息的数据上报、检查校核、查询统计等功能,该系统将由我部负责在省数据中心安装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组织执法监督系统在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监察信息接口程序以各地建设的生产系统为数据源,提供各项监察信息的数据抽取功能,我部将提供该程序的源代码,以便各地根据本地生产系统的数据结构进行调整。上述系统及程序在各地实施的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六)组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
根据各地数据情况,部里将适时下发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的数据校核标准和数据分析框架,指导各地开展监察信息的数据整理、质量检查和分析应用工作,并通报有关情况。各地要严格按照数据校核标准,开展监察信息的数据检查和考核工作,提升数据质量;要紧密结合当前监察执法工作中的难点、重点问题,深入开展数据分析应用工作,发挥监察信息的应用效能。在此基础上,部里将组织开展监察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逐步建立案例库、政策法规库、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数据库等监察执法基础数据库,并与各地实现数据共享。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紧落实
建立全国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监测制度是加强监察执法监督、规范监察执法行为、提升监察执法能力的重要措施,将为全国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数据共享提供制度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监察信息监测工作,确定责任单位,按期按质完成数据上报任务。按照统一要求制定监察信息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将监察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审核任务分解至各级监察机构并明确责任人,确保监察信息监测工作质量和实施进度。各地要积极筹集经费,争取财政资金及金保工程建设资金的支持,确保监察信息采集、上报及执法监督系统、监察信息接口程序实施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务实基础,保证质量
各地要加强本地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工作,将监察工作的各项业务信息纳入到系统中进行统一管理。要提前准备好执法监督系统应用软件运行的软、硬件环境和网络环境,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专网扩面工作要求,将业务专网延伸至辖区内各级监察机构,确保数据上报和应用工作的有效开展。建立监察信息监测数据的校验审核机制,确保上报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按照《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行政区划代码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81号)要求,监察信息监测数据应采用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行政区划代码,并按要求做好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工作。
(三)加强协调,明确责任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监察信息监测工作,按期完成数据上报任务。监察机构要组织相关业务技术培训,重点做好监察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审核工作,加大生产库数据的整理力度,从源头上保证数据的完整、正确,确保监察信息质量,并做好数据分析应用工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要确保网络畅通,做好软件和数据库维护等技术工作,并按期完成监察信息转换和交换库数据更新、合并、上报任务。
请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2013年6月20日前,将填写的本地区监察信息监测工作负责单位及负责人名单和联系方式登记表(附件2)报我部。
附件:1€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监测标准(略)
2€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监测工作负责单位及负责人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