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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人社发〔2014〕79号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实施意见

# 养老保险##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7

  • 发文字号: 内人社发〔2014〕79号
  •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4-07-03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4-07-03
  • 业务类型: 转移接续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需要在两种制度间办理衔接手续的,应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办理衔接手续。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二、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按照先确定待遇领取地、后办理制度内转续、再办理制度衔接的顺序进行。

三、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间办理衔接手续的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本人自愿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可在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期间,出现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暂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本人不愿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申请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一)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受理参保人员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书面申请,审核相关信息资料。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做出告知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通知申请人。

五、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办理基金转移手续。缴费年限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六、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七、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如出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的,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八、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全部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当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予以抵扣。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7月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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