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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办〔2017〕34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体育局关于做好2016年退役运动员安置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2

  • 发文字号: 豫人社办〔2017〕34号
  • 发文单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体育局
  • 发文日期: 2017-03-21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河南省
  • 生效日期: 2017-03-13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开封市、洛阳市、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体育局:

根据省体育局、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豫体〔2004〕24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在退役运动员工作安置中,要根据退役运动员的专业特长和工作需要,采取双向选择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安置单位一经落实,各市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安置手续。

二、省下达推荐安置意见后,退役运动员所在单位要积极与各有关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体育局协商,做好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工作。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体育局在接到退役运动员推荐安置意见后,要在6个月内完成安置任务并及时做好退役运动员的人事档案转递和户口迁移工作。

三、凡经组织推荐安置的退役运动员,必须自觉服从组织安排,自接到通知后20天内到有关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到,原单位按有关规定一次性计发退役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人事档案转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对有特殊情况和作为人才引进的退役运动员异地安置的,有关省辖市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各有关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育部门要把接收安置退役运动员作为支持和促进我省体育事业发展的大事来抓,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安置工作,使他们能够尽快走上新的工作岗位。

     附件:退役运动员名单及安置去向.docx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体育局

                                                  2017年3月1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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