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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劳社〔2006〕155号 广东人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年)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

  • 发文字号: 粤劳社〔2006〕155号
  • 发文单位: 广东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06-12-13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广东省
  • 生效日期: 2006-12-13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我省于1992年制定并颁布了《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在正确鉴定外伤、职业病职工的医疗终 结,切实维护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工伤待遇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10余年来,随着医疗科学技术的发展,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实际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适应这种形势变化,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委托省医学会组织有关专家,在原1992年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经反复研 讨、论证后,制定了《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年)。

现将《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年印发给你们,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1992年)同时废止。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年) .doc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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