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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管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广东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06-11-15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
  • 生效日期: 2006-12-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省直各有关单位和公费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管理,切实保 障省直单位职工的家属基本医疗需求,现就省直单位家属统筹医疗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已参加省直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的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时,仍在读高中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l.仍在读高中的,可凭单位和就读学校证明、统筹医疗证,到省社保局办理延长享受统筹医疗至高中(含职中、技   校)毕业手续,但延长享受统筹医疗的年龄不得超过二十周岁。

2006年9月仍在读高中、2006年内年满十八周岁已退证 的,可按上述规定,提供已退医疗证的证明材料,补办延长享受统筹医疗手续

2.因病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单位同意证明,可申请保留统筹医疗。

二、符合参加家属统筹医疗条件规定的干部职工的配偶、父母申请参加家属统筹医疗的年龄需达到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周岁,符合条件达到规定年龄后,六个月内不申请办理的,逾期不再办理。  

三、符合条件申请参加统筹医疗的新生婴儿,须在出生一个月后,六个月内申请办理。

四、本补充规定自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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