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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发〔2006〕23号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离退休待遇出现误差问题的处理意见

#C类通知类政策## 待遇#

阅读量:9

  • 发文字号: 渝人发〔2006〕23号
  • 发文单位: 重庆市人事局
  • 发文日期: 2006-02-22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重庆市
  • 生效日期: 2006-02-22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离退休管理工作,统一规范工资和离退休待遇政策,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转正定级、职务晋升、工作调动、军转安置、转换工资制度、办理退休等原因确定工资或计发离退休待遇出现误差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或离退休待遇因所在单位工作疏忽、经办人员理解政策有误或计算错误等非本人原因出现误差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予以更正,并从批准更正的次月起,按照更正后的工资标准或离退休待遇执行,其中,被低定的,补发因低定而少领取的工资或离退休待遇;被高定的,其已领取的原高定的部分原则上应如数退还。

二、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或离退休待遇因本人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等原因被高定的,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从批准纠正的次月起,改按纠正后的工资标准或离退休待遇执行,其多领取的工资或离退休待遇应如数退还,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各单位人事(老干)部门凡遇上述情况,均应及时上报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重新确定工资标准或离退休待遇,并将更正或纠正后的工资或离退休待遇情况及时通知本人,填写工资或离退休待遇变动表装入本人档案。已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还要及时变更工资统发数据。

四、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事局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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