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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房公积金管委会办〔2021〕 3号 北京市管公积金关于简化已故职工小额住房公积金提取办事材料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提取##B类【省级】政策##北京#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京房公积金管委会办〔2021〕 3号
  • 发文单位: 北京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21-04-0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北京市
  • 生效日期: 2021-04-07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相关单位、个人: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办事,根据《北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持续优化政务服务事项要求,参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8号)精神,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简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办事材料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5万元以下(不含利息)的已故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时,无需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确认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申请提取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已故职工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3.亲属关系材料原件:结婚证、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

  已故职工配偶、父母、子女之外的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时,除上述1、2项材料,需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确认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

二、已故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5万元以上(不含利息)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销户提取,按原有规定办理。

三、申请人应妥善保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分配所提取的被继承人住房公积金,若有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公积金中心主张分配被继承人的住房公积金,由申请人负责处理相关争议并承担法律责任。

四、如隐瞒真实情况,通过提交虚假材料、虚假承诺等方式骗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记入不良信息,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通知即日起实施。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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