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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有关政策的通知

# 缴费基数##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湖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0-10-22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 生效日期: 2020-10-22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有关政策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0﹞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自2020年度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以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标准核定上下限,上限高于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算,下限低于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算。

2020年度全省全社会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5960元,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7880元,下限为3576元。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调整工作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湖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2020 年10月1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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