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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人社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

# 失业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3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厅、湖北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8-08-23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
  • 生效日期: 2019-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厅字〔2017〕41号)和人社部、财政部《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5号)要求,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支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

二、提高深度贫困地区企业稳岗补贴标准。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裁员率低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可以将稳岗补贴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

三、放宽深度贫困地区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湖北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办法》(鄂人社发〔2017〕34号)中规定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需符合“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的”条件,对深度贫困地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放宽到“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

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各地要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作用,在确保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基金运行平稳的基础上,保障各项待遇切实得到落实。以上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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