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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劳社〔2011〕82号 桐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金##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5

  • 发文字号: 桐劳社〔2011〕82号
  • 发文单位: 桐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桐乡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1-11-2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 生效日期: 2011-11-28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医疗待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37号)和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财政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嘉人社[2011]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

(一)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以下合并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并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和失业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涉及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失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协同做好转移接续手续。

(二)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并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接续手续,原则上要求同时办理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接续手续。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手续,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我市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标准执行,缴费期限与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一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设立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社保编号,每月20日前由桐乡市就业管理服务处根据当月失业保险金领取人数的新增、减少信息,生成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征清册。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每月由市就业管理服务处汇总结算后上缴市财政专户,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到账处理。

二、待遇享受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领取失业保险金之月起按同类缴费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仍可按规定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有中断缴费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三)失业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两个月内进行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申领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不设等待期,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根据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失业状态确认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暂停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恢复失业保险金领取后,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人员自行补缴。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期满或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停止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市就业管理服务处暂停或停止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转为一致。

三、关系转移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地按当地标准全额一次性划转其可享受的剩余失业保险金和按转出地时缴费标准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应缴额到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三)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四)转移后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

四、其他事项

(一)从2011年12月1日起,停止发放失业医疗补助金,由市就业管理服务处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11年7月1日至统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之前已领取医疗补助金的失业人员,由市就业管理服务处按其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已享受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之间的差额予以补足。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办理参保或停止缴费的信息及时告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转移或其他原因未申领医保卡(市民卡)的,应按医保卡(市民卡)申领办法及时向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申领。医保卡(市民卡)发放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至市社会保险失业局办理结报手续。

(三)失业保险金领取前或领取暂停期间产生的基本医疗保险中断情况,可自行予以补缴,有关办法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或城镇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缴费规定执行。


桐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桐乡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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