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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社厅字〔2006〕86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 生育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2

  • 发文字号: 浙劳社厅字〔2006〕86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6-06-09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6-06-09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甬劳社工伤[2006]9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5]17号)第十二条规定的“……(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是指职工在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或者复通手术前,其所在用人单位及其个人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并连续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二○○六年六月九日


抄送:各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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