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计划外农民临时工有关视作缴费年限和补缴问题的请示》(余劳社[2003]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原省内务局浙内劳(77)35号文件规定,计划内临时工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被本单位招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可从最后一次进本单位做临时工的时间开始计算。据此,计划外临时工经批准被本单位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关于计划外临时工工作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请你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日
台州-基本养老保险
台州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