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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社老〔2006〕166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改制事业单位提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衔接问题的通知

# 养老保险## 退休人员##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7

  • 发文字号: 浙劳社老〔2006〕166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6-11-20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6-11-20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省属改制事业单位:

为做好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的养老保险参保工作,确保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平稳有序进行,经与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协商,现就省属改制事业单位提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前参加杭州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制时按照省政府浙政【2000】1号、浙政办发【2001】2号和浙政办函【2002】45号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在移交省统筹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其基本养老金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暂由杭州社会保险服务局发放。改制前已退休(含按政策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如按企业办法调整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标准的,由改制后单位予以补足。退休人员的其他管理工作,在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前,仍由原单位负责。

二、原在杭州市参保的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及其新增人员参加杭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杭州市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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