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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社厅字〔2004〕149号 浙江人社厅关于境内人员移居香港后养老保险问题的批复

# 养老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

  • 发文字号: 浙劳社厅字〔2004〕149号
  •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4-06-15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4-06-15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境内人员移居香港后养老保险问题的请示》(杭劳社险[2004]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外国人、华侨及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依法获取就业许可证有效期内,与受聘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在依法获取就业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各种原因失业的,可保留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就业后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鉴于你市董美娟系1979年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招收的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加入港籍后,一直与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劳动保障部,同意其在失业期间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港籍境外人员能否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问题,请结合你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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