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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社老〔2006〕163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社会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

  • 发文字号: 浙劳社老〔2006〕163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军区后勤部
  • 发文日期: 2006-10-27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6-07-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驻浙有关部队: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0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省军队文职人员从2006年7月1日期,自军队聘用之月起按属地原则参加事业单位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其中,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参保政策在国家和省尚未出台之前,按各地政府规定的政策执行,在杭军队文职人员参加省本级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并按现行规定继续参加杭州市组织实施的失业保险。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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