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浙劳社厅字〔2005〕78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归正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 养老保险## 养老待遇##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3

  • 发文字号: 浙劳社厅字〔2005〕78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5-04-26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5-04-26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海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刑满释放后有关工龄问题的请示》(海劳社[2005]2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归正人员在入狱或劳动教养前,已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释放,如其实际缴费年限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可以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其实际缴费年限不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因宋春泉同志原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其判刑前的工龄计算问题如有异议,请你局与人事部门联系,按现行干部和职工管理权限及有关政策规定做好解释工作。

三、关于归正人员如何界定问题,请与司法部门联系。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