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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社厅字〔2004〕155号 浙江人社厅关于工伤保险费率调整问题的批复

#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

  • 发文字号: 浙劳社厅字〔2004〕155号
  •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4-06-21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4-06-2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省社会事业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调整2004年工伤保险费率的请示》(浙社险中心[2004]2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参加省本级管理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行业为0.5%,二类行业为1%,三类行业为2%。
   二、工伤保险参加省本级管理的用人单位,2004年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费率档次,由你中心按照浙劳社工伤[2003]222号文件规定确定;
   三、工伤保险参加省本级管理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按照浙劳社工伤[2003]222号文件规定执行。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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