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社会事业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调整2004年工伤保险费率的请示》(浙社险中心[2004]2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参加省本级管理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行业为0.5%,二类行业为1%,三类行业为2%。
二、工伤保险参加省本级管理的用人单位,2004年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费率档次,由你中心按照浙劳社工伤[2003]222号文件规定确定;
三、工伤保险参加省本级管理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按照浙劳社工伤[2003]222号文件规定执行。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