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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社老〔2003〕59号 浙江人社厅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 养老保险## 缴费比例##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浙劳社老〔2003〕59号
  •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03-04-16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3-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行业单位、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7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浙江省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为20%。请缴费比例尚未达到20%的企业统筹行业(包括集体企业),从2003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六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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