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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社老〔2003〕7号 浙江人社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养老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5

  • 发文字号: 浙劳社老〔2003〕7号
  •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人事厅 财政部 人事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后勤部
  • 发文日期: 2003-01-10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3-01-10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单位:

现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2)后联字第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军官、文职干部专业安置到企业,各地由市县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部属)在杭单位由主管部门上报,省军转办凭各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省(部属)主管部门上报的情况向部队发报到通知,并注明具体安置接收单位名称。

二、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安置到企业单位报到后,由所在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军转干部原所在部队单位的名称、番号、地址、邮编等情况,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军队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提供开户银行账号。

三、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到企业工作,后又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原给予的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以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单位和个人缴费本息之和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四、对2002年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官、文职干部,在2003年2月底前一次性补办完毕。

二零零三年一月十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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