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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社复〔2001〕34号 浙江人社厅关于一人重保享受双份养老保险问题的批复

# 养老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浙劳社复〔2001〕34号
  •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1-05-18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1-05-18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温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你局《关于一人重保享受双份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批复》(温社函(2001)36号)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企业职工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后,应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参加第二份养老保险并领取双份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再次参保后领取双份养老金应属无效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第二次参保的个人缴费如数退还给退休人员,已领取的第二份养老金应如数收回,对退休人员重复参保并领取双份养老金的错误行为应批评教育。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职工参保情况作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发现重复参保和领取双份养老金的,要及时处理。今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管理,堵塞漏洞,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促进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零零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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