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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社老〔2001〕65号 浙江人社厅关于返还2000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的通知

# 职工养老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浙劳社老〔2001〕65号
  •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01-03-23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1-03-23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劳动(人事劳动)局、财政局,温州市社保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征集、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浙劳险(2000)43号、浙财社(2000)43号的规定,现将你市(含基金中心)2000年上交的省级调剂金按征集额的50%返还给你们。请你们在收到返还的调剂金后,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市级调剂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定期对符合调剂条件的县(市、区)给予调剂,以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将下达的调剂金计划于4月底前报两厅备案。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调剂金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请在收到此通知后,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情况告省财政厅社保处(联系电话:7056586)。


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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