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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社险〔2000〕52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 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浙劳社险〔2000〕52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
  • 发文日期: 2019-12-1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0-08-07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物价局、卫生局,温州市、舟山市及所属各县(市、区)社保局,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诉我们。

我省各统筹地区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同时抄送省有关部门。


附:劳社部发〔1999〕23号文.docx

二〇〇〇年八月七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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