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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社险〔1999〕14号 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199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问题的通知

# 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退休人员养老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0

  • 发文字号: 浙社险〔1999〕14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 发文日期: 1999-03-07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1999-03-07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温州、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有关部属单位:

根据省劳动厅《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险[1998]43号)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每年按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1998年银行一年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调整了三次,由1997年10月23日公布的5.67%,分别于1998年3月25日调整为5.22%、1998年7月1日调整为4.77%、1998年12月7日调整为3.78%。经加权平均计算,1998年银行一年期居民储蓄存款年利率为5.03%。据此,企业退休人员1998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计息利率由省社保局浙社险[1999]9号文件确定的4.93%改按5.03%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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