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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社险〔1999〕78号 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对《关于病残退伍军人能否享受因战因公伤残待遇和退职改办退休的请示》的复函

#B类【省级】政策## 退休人员#

阅读量:18

  • 发文字号: 浙社险〔1999〕78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 发文日期: 1999-10-18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1999-10-18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萧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你局《关于病残退伍军人能否享受因战因公伤残待遇和退职改办退休的请示》(萧社险[1999]2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和我省的现行规定,复员退伍军人原在部队服役期间因病致残评定为叁等乙级的,到地方企事业单位工作后,不能享受因战因公致残人员的待遇;因其他疾病已按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给办理退职的,也不能改办退休。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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