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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社险〔1998〕93号 浙江人社厅关于破产企业特殊工种岗位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

#特殊工种退休##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7

  • 发文字号: 浙社险〔1998〕93号
  •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厅 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 发文日期: 1998-11-17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1998-11-17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缙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缙社保处(98)11号文件收悉。所询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破产企业的职工,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经费,曾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破产企业职工,在继续参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且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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