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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社险〔1998〕71号 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土地征用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B类【省级】政策## 工龄#

阅读量:19

  • 发文字号: 浙社险〔1998〕71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 发文日期: 1998-09-09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1998-09-09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绍兴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土地征用工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绍市劳办[1998]43号)收悉。经研究,我们意见,土地征用工的连续工龄,要从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正式办理招工录用手续之日起计算,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录用为正式工人之前在企业工作的时间不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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