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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函〔1997〕93号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处理问题的复函

# 社会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2

  • 发文字号: 浙劳函〔1997〕93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劳动厅
  • 发文日期: 1997-09-01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1997-09-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临安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等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临劳(1997)第7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险(1997)109号、(1997)财社20号)是省劳动厅、省体改委、省计经委、省财政厅在《关于做好破产、兼并、转让、租赁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浙劳险(1994)168号、(1994)财工94号)执行两年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为妥善处理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问题,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出发,制定的一项政策性规定,除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金结构试点城市中的国有企业外,各地都必须按照省劳动厅等四部门制定的政策规定,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负责地处理好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问题。

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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