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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险〔1993〕57号 浙江人社厅 关于铁路邮电电力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移交问题的通知

#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

  • 发文字号: 浙劳险〔1993〕57号
  •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厅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1993-04-13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14-02-17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邮电管理局、省电力工业局、杭州铁路分局: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劳险字[1992]20号《关于铁道部等五部门直属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问题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对在我省境内的铁路、邮电、电力系统直属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含计划内农民合同工,下同)的养老保险基金移交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国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已参加系统统筹的铁路、邮电、电力企业及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当地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移交给铁路、邮电、电力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管理。


二、各地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向铁路、邮电、电力部门移交的养老保险基金,不扣管理费,不计利息,移交时,扣除支付铁路、邮电、电力直属企业已退休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基本养老金及有关费用。铁路、邮电、电力主管部门应从移交的养老保险基金中根据浙劳险[1992]160号文的规定按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人数和人均35元的标准提取省级统筹后备基金,一次性上缴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三、移交工作原则上在一九九三年六月底前完成。具体的移交事项由铁路、邮电、电力部门与当地劳动部门及所属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协商处理。


四、现已退休的铁路、邮电、电力直属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管理工作,随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移交。


五、铁路、邮电、电力系统直属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及向地方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交纳养老保险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今后跨系统转移工作单位时,企业及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按现行规定同时转移。固定职工跨系统流动时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应如数同时转移。


各市、地、县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基金移交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移交情况汇总上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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