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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险〔1994〕151号 浙江人社厅 关于乡镇邮电联营站等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系统统筹的通知

#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8

  • 发文字号: 浙劳险〔1994〕151号
  •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厅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邮电管理局
  • 发文日期: 1994-08-18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1994-08-18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邮电局,劳动局(劳动人事局)、杭州市邮政局、电信局,省邮电局各直属单位:

邮电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从一九八八年起经国务院批准已实行了系统统筹,考虑到乡镇邮电联营站的特殊性和邮电行业实行全程全网联合作业,跨行政区域经营的实际情况,现对乡镇邮电联营站和邮电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系统统筹的问题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在我省境内的乡镇邮电联营站等集体企业和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改为向邮电系统所属的保险机构缴纳。

二、各邮电集体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一九九四年六月底前已向当地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在当地“两金合并”使用前,邮电集体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除扣除支付已退休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基本养老金及相关费用后,移交给邮电部门所属的保险机构。移交的养老保险基金,不扣管理费,不计利息。

(二)在当地“两金合并”使用后,邮电集体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不再移交。

三、邮电集体企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管理工作,随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移交。

四、移交工作在一九九四年十月底前完成,具体移交事项由各邮电集体企业与当地劳动部门及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协商处理。

五、邮电集体企业的职工,今后跨系统转移工作单位时,企业及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按现行规定同时转移。

六、邮电集体企业实行系统统筹后,按省劳动厅等三单位浙劳险(1992)160号文件规定,由省邮电局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省级统筹后备基金。

七、各市地县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各邮电集体企业在基金移交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移交情况分别上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省邮电管理局养老保险基金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八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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