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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人险〔1987〕104号 浙江人社厅浙江省劳动人事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 保险基金## 退休养老##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浙劳人险〔1987〕104号
  •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厅
  • 发文日期: 1987-05-14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1987-05-14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


现将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7]4号《关于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四日


劳动人事部关于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劳人险[198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各计划单列市和南京劳动人事局(劳动局):

最近,一些省市询问关于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方面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一九八七年三月六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关于设立各级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对统筹工作包括人、钱、事进行统一管理的决定,切实把统筹工作搞好。

二、各级统筹管理委员会和主管职业待业救济的机构,要对这两项基金进行严格管理,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挪作他用。建议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银行对此进行严格监督。

三、两项基金的存储和管理,在国务院未作新的规定之前,仍按《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的规定办理,即: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所在市、县主管职工待业救济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户。”

特此通知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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