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劳社医〔 2001 〕 104 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浙劳社医〔 2005 〕 172 号),结合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统一规范省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 2006 〕 221 号),经研究,决定对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由每日 20 元调整为每日 40 元。实际床位费低于该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为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各类加床床位费、传染病房加收费用和使用气垫床加收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物价、卫生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超最高支付标准床位时,应告知参保人员本人或家属,经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的,超出最高支付标准部分的床位费由参保人员自理;未经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的,超出最高支付标准部分的床位费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三、本通知从 2006 年 8 月 20 日起执行。子女统筹床位费支付参照本规定执行,产科婴儿床列入子女统筹支付范围。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金华-基本医疗保险
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