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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社函〔2002〕153号 浙江人社厅关于企业外籍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 养老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2

  • 发文字号: 浙劳社函〔2002〕153号
  •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2-11-04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2-11-04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外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杭劳社险(2002)182号)收悉。根据我厅《关于外国人、华侨及台湾、香港、澳门人员退休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复(2001)35号)精神,并经请示劳动保障部养老保险司,现批复如下:

一、在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在其未到达我国法定退休年龄前,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外籍人员,如符合原省劳动厅浙劳政(1996)70号文件规定的,可以按国内企业干部(技术)岗位女职工缴费至55周岁再办理退休手续的规定执行。

三、境内人员移居香港后,其本人符合浙劳社复(2001)35号文件规定的参保条件,可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社会保障号码可不予更改。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四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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