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晋人社厅发〔2011〕178号 山西人社厅 关于省直管单位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

# 生育保险## 保险待遇##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50

  • 发文字号: 晋人社厅发〔2011〕178号
  • 发文单位: 山西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11-11-15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山西省
  • 生效日期: 2011-11-15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省直管生育保险各参保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保障省直管单位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现就省直管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以下简称“男职工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男职工配偶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3个月;

3、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

二、男职工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

1、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

2、流(引)产手术医疗费;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其他纳入省直管单位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

三、男职工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

男职工配偶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按照省直管单位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标准执行。

四、就诊及支付方式

1、男职工配偶计划内怀孕后,应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街道(乡镇)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并填报《省直管单位参保职工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备案表》到省医保中心生育科备案。

2、驻并的男职工配偶原则上应到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附后)进行就诊。在协议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本人先行垫付,后由男职工所在单位专管员按规定时间送报医保中心;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省医保中心与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3、因特殊原因需到非协议医疗机构就诊的,应提前报省医保中心审核。

4、报销时间按现行管理规程执行:自然分娩6个月之内、剖宫产8个月之内、流(引)产2个月之内。

附件:附件下载(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下载.rar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太原-生育保险

太原市生育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太原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