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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劳社厅发〔2008〕144号 山西人社厅关于做好2009年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伤保险,待遇##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晋劳社厅发〔2008〕144号
  • 发文单位: 山西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08-12-31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山西省
  • 生效日期: 2009-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规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25号)要求,现就做好2009年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工伤待遇调整工作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了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做好2009年包括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在内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工作,涉及广大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以人为本、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提高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待遇作为贯彻十七大精神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改善民生的一件大事和实事来抓,作为2009年工伤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安排部署、组织实施。

二、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各市要对符合调整待遇条件的工伤人员及其目前领取待遇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摸底,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精心测算。要在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出台本统筹地区调整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实施方案,抓紧组织实施。各市制定的实施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此次待遇调整的范围是2008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幅度可参照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幅度确定。

三、做好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统计报送工作

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在本统筹地区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工作结束后,认真做好调整待遇的统计汇总工作,并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落实情况,以市为单位于2009年3月20日前报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落实,明确责任,并注意做好工伤人员的思想工作,保持企业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统筹地区在实施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厅。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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