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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劳社厅发〔2008〕7号 山西人社厅转发《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工伤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

  • 发文字号: 晋劳社厅发〔2008〕7号
  • 发文单位: 山西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08-01-17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山西省
  • 生效日期: 2008-01-17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筹规划,对本地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合理布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选择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时,要根据工伤救治就地就近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参保单位的分布情况和工伤救治的特殊性,以有利于工伤职工及时救治为出发点,对本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建立起覆盖所有用人单位的协议医疗机构网络。与此同时,要建立健全工伤职工转诊治疗的协议管理机制,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和良好的医疗救治。

二、完善制度,进一步做好协议医疗管理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规定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对申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经办机构与之在平等志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经办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服务协议,强化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双方的主体职责,规范工伤职工医疗救治的各个环节;要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费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康复)费用登记台帐,做好费用统计和分析工作;依据协议加强对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费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工伤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

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工作,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关系到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支出。各级劳动保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并积极发挥各部门的协调、监督作用,共同做好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附件:《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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