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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劳社办发〔2007〕104号 山西人社厅关于做好2007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的通知

# 工伤保险## 工伤待遇##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晋劳社办发〔2007〕104号
  • 发文单位: 山西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07-11-13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山西省
  • 生效日期: 2007-11-13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 2007年企业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 2007年企业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提高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待遇工作作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一件大事和实事来抓,作为今年工伤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年底以前要将增加的待遇发放到位。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制定出台本统筹地区 2007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实施方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试行办法》的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制定方案时,一要充分考虑未来三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因素;二是伤残津贴的调整时间和调整幅度可参照我省 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和幅度进行;三是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的幅度可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今后,各统筹地区按照上述原则自行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省厅不再下发文件,但各市制定的待遇调整实施方案,需报省厅备案。  

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方案,省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山西煤炭社保局具体组织实施。


 三、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关系到广大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落实,明确责任,并注意做好工伤人员的思想工作,保持企业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统筹地区在实施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调整待遇后的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告我们。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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