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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劳社办发〔2007〕86号 山西人社厅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失业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晋劳社办发〔2007〕86号
  • 发文单位: 山西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07-08-31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山西省
  • 生效日期: 2007-08-3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进一步规范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后,本人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照统筹地区同期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缴费率为 3% (有雇主的灵活就业人员,雇主为雇员缴纳 2% ,雇员本人缴纳 1% )。如有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可持相关资料和证件到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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