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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人社厅山西省调整失业人员有关待遇

#失业待遇##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山西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19-09-24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山西省
  • 生效日期: 2020-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结合正在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家庭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近日,山西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关系到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主要有以下几点新措施:

一是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是将参保农民工失业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调整为“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工转城镇职工后,按城镇失业人员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前缴费年限与转城镇职工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遇标准统一按城镇职工待遇标准核定。

三是调整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待遇。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提升为4000元/人;抚恤金补贴标准,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为基数: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补贴;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补贴;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补贴。

该《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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