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浙劳社老〔2004〕10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 养老保险## 缴费比例##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5

  • 发文字号: 浙劳社老〔2004〕10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4-01-16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04-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各行业单位:

   为了做好国务院国发[2002]42号文件规定的并轨工作,加快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8%,请各地遵照执行,并抓紧做好缴费比例调整的落实工作。

2004年1月16日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金华-基本养老保险

金华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金华市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