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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人社厅发〔2016〕56号 山西人社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原劳模等荣誉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

# 养老保险##一次性退休补贴##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

  • 发文字号: 晋人社厅发〔2016〕56号
  • 发文单位: 山西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16-08-19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山西省
  • 生效日期: 2014-10-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晋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5〕4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38号)等有关规定,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改为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2014年9月30日前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荣誉称号等符合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计发办法

   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级别(薪级、岗位)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提高的计发比例×180。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执行老办法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的规定。

   同时符合多个相同类别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工作人员,按其中最高的一个计发比例计算一次性退休补贴;同时符合多个不同类别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合并计算一次性退休补贴,但提高后比例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的100%。

   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可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三、资金渠道

   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由工作人员退休时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四、审核程序

   符合领取一次性退休补贴人员,省管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核;省直、中央驻晋单位的工作人员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中央驻晋单位由主管部门管理的干部,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申报);各市、县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 2014年10月1日 执行。

201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如按原规定享受了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待遇的,要清理后改按本通知规定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附件1: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人员范围及计发比例.doc

   附件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获得荣誉领取一次性补贴审批表.xls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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