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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1999〕1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 养老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1

  • 发文字号: 沪府办〔1999〕17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日期: 1999-04-28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1999-04-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理顺本市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市政府已决定从今年4月1日起,将市民政局承担的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移交给市劳动保障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负责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

二、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从有利于工作出发,结合实际,抓紧理顺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强化管理,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在有关体制变动期间,要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档案的完整,防止基金和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执行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的通知》(民险发〔1997〕27号)的规定,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通知》(厅办函[1998]47号)的精神,继续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保证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同时,要继续抓好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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