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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工〔1995〕115号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沪工〔1995〕115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 发文日期: 1995-05-22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1995-05-22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待遇通知如下:

 一、实行荣誉津贴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三次以上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在离、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2.获得两次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在离、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3.获得一次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Xi作)者称号的,在离、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元。

4.一九八①年以前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由于工资水平偏低,因此对五、六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对七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元。

  5.来誉津贴由高、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支付。如果单位支付确有困难(如企业严重亏损等)无力承受的,由其主管区、县、局及有关单位解决。

6.荣誉津贴标准视情况适时作相应调整。

 二、尽快解决高、退休劳模医药费报销问题

1.凡70岁以上的劳动模范、市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医药费应按规定及时给予报销。

2.部分困难企业要首先保证离、退休劳动模范、市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医药费报销。

以上规定,自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请通知所属单位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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