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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工总保〔1997〕42号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1

  • 发文字号: 沪工总保〔1997〕42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1997-03-30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1997-04-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主管局,各区、县民政局、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进一步理顺本市的社会救助网络,强化对困难职工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功能,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现对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是指单位根据有关社会救助标准,每月对困难职工实施定额补助的~项社会保障工作,是《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社会救助措施,由困难职工的所在单位支付有关补助金额。

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年由市总工会、民政局、劳动局、人事局、江保局、财政局根据当年度公布的“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定和颁布。 家居市区和郊县城镇的职工家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当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家居市郊农村的职工家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在当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下降,下降幅度不得超过10%。 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应高于家属标准的 37.5%。技校、中专及大专、大学学生按职工标准定。 根据职工家庭的总收入,按照各家庭人员享受标准补助差额。

三、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经费按原渠道列支,单位福利费不敷使用的,经主管财税部门同意,不足部分列入“管理费用”。

四、职工的收入是指剔除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公积金后的收入总和。退休人员的收入是指按规定发放的养老金。民政部门对低收入家庭的粮油帮困补助不计人职工的收入。

五、“一老养一老”困难退休人员家庭的收入单独计算。

六、本文所指职工是指在职干部、在职职工,包括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含农民合同制工人、定期轮换工)、长病假职工、单位内下岗待工人员、待退休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未列入劳动工资统计的其他用工人员由所在单位按临时困难补助办法解决。

七、单位是指各级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依法办理登记的各种企业;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八、双职工家庭享受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应由双方单位共同负担。

九、自1997年4月1日起,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职工家庭,申请职工家属生活困难补助一律由职工凭单位提供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向职工家庭户口所在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社会救助申请表”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财产、收入、消费水平等进行调查核查,凡符合《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开具“社会救助通知书”,通知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实施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十、单位在收到街道、乡(镇)开出的“社会救助通知书”及“社会救助申请表”后。必须在10日之内,履行《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规定的义务,对困难职工家庭实施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并将定补情况返回有关街道、乡(镇)。 目前已亨受定钢生活困难补助,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由各单位将已补助情况通知职工所在街道、乡(镇)民政部闩。

十一、本通知下发后,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由上海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1997年4月1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

政策脉络

  •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6-10-01 阅读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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