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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工总保〔1996〕53号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21

  • 发文字号: 沪工总保〔1996〕53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1996-02-27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1996-04-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主管局、区县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市、区、县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切实保障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职工定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本人每月250元;家居市区和郊县城镇的职工家属每人每月185元,家居农村及外地城镇地可按实际情况掌握,一般可低一些,但降低幅度不能超过10%。

二、困难补助经费按原渠道列支。单位福利费不敷使用的,经主管财税部门同意,不足部分列入“管理费用”。关于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家庭收入计算仍按沪工总保(1994)10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市“一老养一老”退休职工定期困难补助标准按本人每月250元,配偶每月185元掌握。收入单独计算,本人每月收入低于435元的,补足到435元(本人收入是指当年实行上一年度物价补偿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本市地区集体企业“一老养一老”退休职工的补助标准可比上述标准低20元,补助经费仍由退休费统筹基金列支。其他单位在困难补助经费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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