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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劳〔1896〕225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职工因病或因工死亡后,劳保关系在另一方名下的、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子女是否可以享受救济费或抚恤费待遇问题的答复

#E类其他政策#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沪劳〔1896〕225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局
  • 发文日期: 1986-09-08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1896-10-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主管局,各区、县劳动局:
最近,一些单位和职工来信询问,夫妇双方均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单位工作,其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子女劳保关系在一方名下,如另一方发生死亡后,其子女可否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或抚恤费待遇问题。经研究后,我们意见,为了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在国家对这一问题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凡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子女劳保关系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发生因病或因工死亡后,也可以享受有关救济费或抚恤费待遇。这一意见,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过去已经处理过的,一律不再重新处理。

一九八六年九月八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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