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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劳保福〔2008〕30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沪劳保福〔2008〕30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 发文日期: 2012-04-20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12-04-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确定的原则,为了进一步保障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的基本生活,自2012年4月1日起,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每人每月5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7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

   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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